“三無”保健品遭遇打假|法院為何不支持十倍賠償?
網購保健品踩雷,退款、賠檢測費獲支持,十倍索賠為何“夭折”?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用司法實踐劃出了清晰的“維權邊界”。
原告葛某通過微信向被告沈某購買4盒保健品,支付價款2200元。2025年2月,沈某簽收商品時,要求快遞員現(xiàn)場拆包并全程錄像,隨后拆開其中一盒保健品外包裝,發(fā)現(xiàn)商品外包裝僅有外文標識,未標注任何中文標簽及說明。為進一步確認產品質量,葛某委托檢測機構對涉案商品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該食品中含有“他達拉非”成分。鑒于上述情況,葛某以涉案保健品系三無產品、假冒偽劣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沈某退還貨款2200元、支付檢測費用,并按照貨款金額十倍進行賠償。
騰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葛某與沈某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但沈某提供的商品無中文標簽,無法證明已通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亦無相關廠商備案注冊信息。而且,還含有禁止添加的“他達拉非”成分,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對于葛某主張的十倍賠償金,庭審多項細節(jié)顯示葛某的購買行為與普通消費者存在顯著差異。例如,購買商品時,面對沈某關于其是否為“打假”人士的詢問,葛某未予正面回應;收貨時要求快遞員拆包錄像,未與沈某協(xié)商退貨便直接起訴索賠;部分商品贈送他人卻未能提交食用后不適的就醫(yī)證據等。綜合上述情形,法院認定葛某購買商品的主要目的并非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獲取懲罰性賠償,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定義,其主張的十倍賠償訴求與立法精神相悖,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騰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沈某向葛某退還貨款并支付檢測檢測費共計2700元,駁回了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的審理,既保障了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又對以索賠為目的的職業(yè)打假行為進行規(guī)范,有效維護了健康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和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