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90-5-09_D/2018-0727013 | 發(fā)布機構(gòu) | 騰沖市團田鄉(xiāng)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7 09:5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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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jīng)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2.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3.采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yè)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jīng)營資質(zhì),索取消毒合格憑證。餐飲用具、清洗餐飲具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wèi)生標準并按要求留存票證。
4.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qū)域及設備,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不得與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5.《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方法》應粘貼上墻,餐飲服務從業(yè)人員必須掌握正確的清洗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餐飲具清洗消毒規(guī)范程序操作。
6.清洗消毒后的餐飲具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并符合有關消毒衛(wèi)生標準。
7.清洗消毒后的餐飲具,應及時放入專用密閉式餐飲具保潔柜(間)保存,避免再次受污染。保潔柜有明顯“已消毒”標記,柜內(nèi)潔凈、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飲具,要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涮消毒結(jié)束,應及時清理衛(wèi)生,做到內(nèi)外清潔。
9.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狀態(tài),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并做好餐飲具消毒及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