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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526096-4-03_Z/2015-0924001 發(fā)布機構 騰沖市新華鄉(xiāng)
公開目錄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發(fā)布日期 2015-09-24 15: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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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騰沖縣新華鄉(xiāng)政府采購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采購管理,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國家、省、市、縣有關法規(guī),結合新華鄉(xiāng)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鄉(xiāng)內各單位、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縣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條 鄉(xiāng)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鄉(xiāng)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宣傳貫徹政府采購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擬定政府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審核批復采購人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審批政府采購方式;管理政府采購信息;認定社會中介機構的采購代理資格;接受政府采購合同備案;考核集中采購機構;受理供應商投訴;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條 采購人是指與財政部門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鄉(xiāng)內各部門或個人,采購人主要職責:嚴格執(zhí)行各項政府采購規(guī)定;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組織實施分散采購工作;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的管理,嚴格按照《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f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采〔200519號)執(zhí)行。

第二章 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管理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報送審批、備案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審批或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八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騰沖縣財政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縣財政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三)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guī)程;

(四)政府集中采購的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報縣財政局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制度辦法;

(二)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發(fā)生變更的;

(三)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和財政部門要求的采購項目等事項;

(四)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管理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名單;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部門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按部門預算編制、批復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縣財政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制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按項目構成、采購數量、價格、技術規(guī)格、資金來源、時間要求、采購方式、采購的具體組織形式等內容編制。

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不得突破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二條 采購人在上報實施計劃時應遵循專款專用、預算項目具體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則,優(yōu)先購買國貨、環(huán)保、節(jié)能和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實現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

第十三條 鄉(xiāng)財政部門匯總本鄉(xiāng)內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于每月10日前報縣財政局審核。

縣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對主管部門上報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審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的具體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

縣財政局批復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后,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第十四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縣財政局批復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

第十六條 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采購人按照自愿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驗收等事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組織采購活動,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自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后40日內完成采購活動。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對于規(guī)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不大的貨物通用類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采購。

對于涉及面廣、采購頻繁的服務類項目,可實行定點采購。

第五章 分散采購管理與其他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對于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符合以下規(guī)定條件的,可自行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的能力,有與采購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三)有經過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的采購人員;

(四)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分散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完整保存采購文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主管部門、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分別約定了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與執(zhí)行情況的數據信息和文字分析資料進行匯總、統計、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動。

第二十八條 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每季度終了3日內將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3日內將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應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對采購人的信息統計工作定期進行考評,并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鄉(xiāng)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實行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xiāng)財政部門對采購人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zhí)行情況;

(二)集中采購目錄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五)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六)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驗收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全面、規(guī)范地做好采購人委托的集中采購項目。

第三十五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復、處理,嚴格按照《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f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云財采〔200520號)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鄉(xiāng)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對政府采購負有監(jiān)督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

第八章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鄉(xiāng)財政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