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111-5-05_A/2018-0127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芒棒鎮(zhèn) |
公開目錄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27 20:4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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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縣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騰沖縣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因規(guī)劃需要征收國有和集體土地,對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征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按照本辦法進行安置的對象是指征收范圍內國有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在本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員。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國土、住建、規(guī)劃、發(fā)改、財政、監(jiān)察、民政、人社、公安、農經、物價、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縣拆遷安置辦公室、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征收實施單位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宣傳方案、社會維穩(wěn)工作預案、就醫(yī)就學安置方案,開展資金測算,完成安置小區(qū)規(guī)劃設計、征收許可辦理等工作,解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監(jiān)督管理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受理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糾紛。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內的國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各村(社區(qū))委員會(居委會)應當配合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征收區(qū)域分為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
第七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東至騰沖壩區(qū)東側山脊線,西至騰梁公路,南至文筆塔、芭蕉關及騰沖壩區(qū)南側山脊線,北至侍郎壩水庫、大牛場和青海一線)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包括:
(一)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年代久遠、基礎設施不全、建筑結構陳舊、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要求需征收的區(qū)域;
(二)城市主次干道及河道(含兩岸河堤);重點工程、城市景觀道路建設涉及的周邊區(qū)域;嚴重影響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須進行改造的不協調區(qū)域;居民居住條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的區(qū)域;
(三)其它依法需要征收的。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時報送房屋征收計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征收部門在擬定征收方案前,應當對征地范圍內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
第九條 自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上搶建、突擊裝修建(構)筑物,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花卉或改變土地用途。同時在擬征收土地上有房屋的,不得以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分割轉讓和分戶(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房屋租賃,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等行為增加補償費用。凡發(fā)生上述行為的,新產生的補償費一律不予確認。
第十條 征收告知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房屋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國定居、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yè)、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
(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進行林木林地流轉。
暫停期間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xù),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進行公告。
征收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天。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征收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批準后的征收方案,由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部門必須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期限、聯系方式、監(jiān)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的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主持下,與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十七條 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評估原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guī)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十九條 評估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附屬物、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條 評估結果的公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類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 評估的復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評估的鑒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省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三條 補償范圍。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對象的認定。以人口為認定單位,并按戶籍管理中家庭人口數為基本單位(包括在外服役、服刑、就學人口),掛靠人口一律不予確認。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認定
(一)被征收人持有“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土地按《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認定,房屋依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和標圖認定。
(二)被征收人持有房屋建設“規(guī)劃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房屋建設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合法審批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交清相關法定費用的,土地依照合法審批面積認定、房屋按持有合法審批手續(xù)的房屋實際測繪面積認定。
(三)集體土地上被征收的土地與房屋面積,土地以批準核發(fā)的面積為準、房屋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二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征收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補償協議。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房屋、土地分開確定價格。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三種方式。
(一)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三種方式。
(二)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市場價格,分別計算出被征收人的房地產補償金額和擬調換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補差額的方式進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時,應將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構成、土地房屋評估結果及相關補助和獎勵進行公示。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補助和獎勵
(一)被征收人的搬家費,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按2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被征收人的過渡費,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按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計算。
(三)被征收人是殘疾人的,搬家費、過渡費各上浮20%。
(四)被征收人的水、電、電視、電話(網絡)、太陽能等遷移給予拆裝補助,水表1800元/戶、電表300元/戶、電視400元/戶、電話(網絡)1400元/戶、太陽能2400元/戶。
(五)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按所在位置的當年市場租金平均值計算,一次性給予12個月補償。
(六)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騰空房屋并移交給征收人的,可對被征收人進行獎勵。
(七)進行產權置換的被征收人,可以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簽訂日期的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的位置。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和救助、就業(yè)體系,充分考慮被征收人的生活問題。
(一)優(yōu)先安排技能培訓和勞務輸出;
(二)優(yōu)先安排創(chuàng)業(yè)貸款和小額擔保貸款;
(三)對被征收人屬特殊困難群體的,符合“五保”供養(yǎng),可無償入住縣養(yǎng)老院,其他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救助,符合入住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給予優(yōu)先安排。
第五章 征收安置
第三十四條 國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律不再實行土地置換安置。
(一)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采取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方式。
(二)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人確屬唯一住房被征收的,可按農村宅基地審批要求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產權調換的住房一般設計為多層或高層住宅(含水、電配套設施)。產權調換住宅樓一般設有80㎡、100㎡、120㎡、140㎡、160㎡五種戶型。產權調換按征收部門認定的人口,以60㎡/人標準安置。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按房屋征收面積給予優(yōu)惠調換。被征收的房屋面積人均不足60㎡/人的,按60㎡/人給予優(yōu)惠調換;超出60㎡/人標準的,按照市場價格計算。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需要購買安置房的,應在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產權調換手續(xù);超過30日未辦理的,不再給予產權調換。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房屋屬商業(yè)用房(鋪面)的,實行1:1統建回遷。無法統建回遷的,可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估價師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罰。同時,取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在騰沖縣內的房地產評估業(yè)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房屋征收,其遺留問題按照相關政策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騰沖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