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3120060-4-/2021-1111006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信訪局 |
公開目錄 | 信訪須知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1 10:24:01 |
文號 | 瀏覽量 |
信訪來訪人員須知
發(fā)布時間:2018-08-06 10:10:39
一、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嘘P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二、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輸?shù)模旁L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再受理。
三、 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促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政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四、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此為名借機劍財?shù)模?/font>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以上六項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陰、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給以警告、訓誡或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給予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