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103-5-04_B/2018-0823014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稅務局 |
公開目錄 | 政策文件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3 16:3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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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guī)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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