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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43273795-4-10_E/2015-0921001 發(fā)布機構 騰沖市氣象局
公開目錄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發(fā)布日期 2012-12-07 17: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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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騰沖縣氣象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騰沖縣氣象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一步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到實處。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共保山市氣象局黨組關于2012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保氣黨發(fā)〔2012〕8號)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堅持黨組統(tǒng)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jiān)察機構組織協(xié)調,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全局黨的建設和氣象事業(yè)科學發(fā)展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各項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局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本局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huán)節(jié)親自協(xié)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jù)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紀委和中國氣象局、云南省氣象局、市氣象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班子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分析全局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并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guī)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guī)制度,推進制度創(chuàng)新,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不斷提高黨風廉政建設科學化水平。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xié)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規(guī)范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jiān)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班子、干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行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七)支持市局紀檢監(jiān)察審計機構和局紀檢監(jiān)察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局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承擔職責分工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相關責任: 

    (一)局黨支部負責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經(jīng)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局領導班子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進行監(jiān)督;加強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xié)調反腐敗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檢查、上報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辦公室負責對全局的目標管理、作風建設、效能建設、政務公開、信訪和厲行節(jié)約等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組織對會議、公務接待和公務用車等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加強財務、重大項目和國有資產(chǎn)等方面的管理和監(jiān)督,負責因公出國(境)和有關外事經(jīng)費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組織述職述廉述學和年度考核,辦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第七條  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jiān)督

    第八條  局領導班子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制度,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完善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九條  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十條  檢查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情況及時向市局黨組報告。對檢查考核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一條  局領導班子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每年專題報告縣紀委和市局紀檢組。

    第十四條  結合氣象部門實際,建立走訪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廣泛接受監(jiān)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jiān)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fā)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等法律法規(guī),弄虛作假的;

    (六)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騰沖縣氣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