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9517849-3-/2021-0610006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投資促進局 |
公開目錄 | 法定主動公開內(nèi)容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0 11:37:25 |
文號 | 瀏覽量 |
騰沖市投資促進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騰沖市投資促進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如發(fā)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
一、主動公開信息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公開。本機關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diào)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信息,主要通過統(tǒng)一的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站平臺(http://www.dhap.com.cn/zwgk1/zfxxgkpt.htm)公開和在當面受理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chǎn)生后,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chǎn)生后的20日內(nèi)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r,根據(jù)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tài)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
(一)受理申請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本機關辦公室;辦公地址:騰沖市政府大樓三樓;辦公時間:8:00至11:30,14:30-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聯(lián)系電話:0875-5136804;傳真號碼:0875-5136804;郵政編碼:679100。
(二)申請受理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選擇下述三種形式提出:
1、現(xiàn)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相應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3、網(wǎng)上申請。申請人可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站上直接提交《申請表》,也可以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并提交,受理申請機構將通過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信息,或者在相應網(wǎng)站公告欄目中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其他方式。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yè)務。
(三)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下列處理:
1、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lián)系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本機關根據(jù)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tǒng)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申請?zhí)峁┬畔⒌氖召M項目和收費標準本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并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zhì)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shù)收取檢索費。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收取。在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前,本機關以不高于當?shù)厥袌鰞r格水平收取,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申請減免費用時,必須將相關證明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程(修訂)》一并提供。
四、監(jiān)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