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9-0-/2018-1109008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教育體育局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8 11: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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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教育局文件公開屬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8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全省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17〕22號)、《騰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guī)范化試點工作標準(試行)的通知》(騰政辦發(fā)〔2018〕14號)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公文處理相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本局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公文的公開屬性分“此件公開發(fā)布”“此件不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刪減后公開”四種。
第四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確定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常態(tài),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公文,應確定為不公開。
(三)除上述兩類外,其他公文全部確定為依申請公開。
第五條 轉發(fā)類公文的公開屬性根據(jù)原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原公文未明確公開屬性的,按上述原則進行確定。
第六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具體審查程序:
(一)擬發(fā)公文的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在發(fā)文簽批單上注明其公開屬性。
(二)分管領導在核稿時,如發(fā)現(xiàn)公開屬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確的,應要求擬稿部門予以確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確定或修改。
(三)公文簽發(fā)人在簽發(fā)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七條 辦公室應當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查看公文公開屬性的確定情況,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將意見反饋至擬稿部門。
第八條 多個部門聯(lián)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xié)調確定公文屬性。
第九條 公文正式印發(fā)后,辦公室負責將“此件公開發(fā)布”“此件依申請公開”的公文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將主動公開的公文在市政府網站上全文發(fā)布。
第十條 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