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86-8/20241220-00002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荷花鎮(zhèn) |
公開目錄 | 就業(yè) | 發(fā)布日期 | 2024-12-20 09:41:25 |
文號 | 瀏覽量 |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根據(jù)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24年10月1日起,全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根據(jù)地區(qū)類別。
隆陽區(qū)、騰沖市劃分為二類地區(qū)
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20元/月(原標準184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元/小時(原標準18元/小時)。
龍陵縣、昌寧縣、施甸縣劃分為三類地區(qū)
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70元/月(原標準169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元/小時(原標準17元/小時)。
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轄區(qū)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的勞動者。
計算口徑
計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guī)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國家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也不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補貼。
來源:保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