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54-2-/2021-1111016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司法局 |
公開目錄 | 公共法律服務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1 10: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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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力推進“減證便民”行動,著力改造營商環(huán)境,方便群眾和企業(yè)辦事,根據(jù)《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司法行政機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標準化、規(guī)范化,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規(guī)程。
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
根據(jù)《通知》要求,第一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3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具體事項如下(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見附件)
法律援助類3項:
1.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2.法律援助(通知辯護、通知代理類);
3.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二、告知承諾書內容
(一)書面告知的內容包括政務服務事項名稱、證明事項(證明材料)內容、證明事項設定依據(jù)、告知承諾適用對象、承諾方、承諾效力、不實承諾責任等。
(二)書面承諾的內容包括申請人承諾的內容,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申請人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承諾制的全部內容,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所作承諾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述,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諾方式
在云南政務服務網、司法行政網、法律援助信息系統(tǒng)籌網站公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文本,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
在受理申請時,辦理人員要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可以按照辦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獲取《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寫相關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現(xiàn)場受理。現(xiàn)場受理人員指導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適用告知承諾制情形的,且申請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諾制替代證明的申請人按照規(guī)定簽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受理人員再根據(jù)實際工作流程辦理相關許可。
2.在線受理。申請人將簽好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并上傳至申報系統(tǒng),受理人員根據(jù)實際工作流程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三)審批
辦理人員依法對涉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辦理,對核查信息真實且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審批完畢后,將許可證照(含文書、審批等)發(fā)放給申請人。對經核查發(fā)現(xiàn)承諾信息不實、不符合條件或無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五、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工作臺賬,完善部門(科室)間信息推送,加強事中事后核查。根據(jù)證明事項特點,確定核查辦法、核查時間、核查標準、核查方式等。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的,行政機關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體制
(一)信用承諾公開。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告知不實承諾需承擔的責任,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二)信用記錄管理。申請人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因失信行為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將在行政審批機關的誠信檔案留下記錄。
七、強化風險防控措施
(一)通過全國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司法行政網、業(yè)務系統(tǒng)、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xié)助等查詢核實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其申請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將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與事中核查、事后監(jiān)管結合起來,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日常監(jiān)督檢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最大限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風險。
(三)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撤回后按原程序辦理。
八、其他有關工作要求
(一)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內容有疑問的,辦理人員應當作出詳細解釋。申請人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應當宣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并記錄在案。
附件:1.法律援助申請指南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流程圖
3.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4.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
5.送達回執(zhí)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請指南
(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一、事項名稱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法律援助(通知辯護、通知代理類)、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二、事項類別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服務對象
經濟困難公民、特殊案件當事人
四、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一)具有經濟困難證明、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證明或者符合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
五、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份數(shù) | 備注 |
1 | 法律援助申請表(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 申請人填寫的《法律援助申請表》(適用于告知承諾制)須為原件。 | 紙質/電子 | 1份 | |
2 |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為復印件;代為申請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請委托書》須為原件。 | 紙質/電子 | 1份 | 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
3 | 經濟困難申報材料(屬于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情形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 | 申請人填寫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須為原件;其他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為原件或者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1份 | 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
提交《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原件 | |||||
4 |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 由申請人自行提供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1份 | 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
六、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定義、范圍、受理須知
(一)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定義
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審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請時,以書面形式將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而接受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
(二)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范圍
如果申請人書面承諾自己同時滿足以下兩項要求(具有經濟困難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案件受理范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可以無需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及其他證件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符合其中一項規(guī)定的,應根據(jù)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補齊相關材料后再次申請獲法律援助:
具有經濟困難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1.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
2.享受農村“五保”對象的證明
3.政府供養(yǎng)或者慈善機構供養(yǎng)的證明
4.無固定生活來源且傷殘等級為一到五級的證明
5.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6.享受特困供養(yǎng)待遇的證明
7.享受撫恤金生活的證明
8.70歲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證明
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證明
10.軍隊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的證明
11.執(zhí)行作戰(zhàn)、重大非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的證明
12.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囑的證明
13.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xiàn)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的證明
14.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的證明
15.執(zhí)行過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病殘復員退伍軍人、榮立軍功者的證明
16.見義勇為的證明
17.本人為農民工,現(xiàn)請求辦理支付本人勞動報酬、工傷賠償?shù)陌讣?/p>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傷害案件、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婦女、老年人(70歲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需要獲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殘疾人(二級傷殘以上)或者家庭有殘疾人親屬(二級傷殘以上)且本人無固定生活來源
22.本人因某種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
案件受理范圍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條件
1.已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屬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指定辯護或者屬于刑事辯護全覆蓋范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屬于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的法律幫助
4.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p>
5.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7.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8.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9.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的
10.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shù)?/p>
11.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12.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請求賠償?shù)?/p>
13.因食品藥品、就業(yè)、就學、就醫(yī)、土地承包、林權糾紛、社會保障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的
14.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15.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shù)?/p>
16.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損失或其他損失主張權利
17.辦理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等公證事項
18.辦理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協(xié)議公證事項
19.辦理贈與、遺囑、繼承權公證事項(公證標的金額高于10萬的除外)
20.辦理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委托公證事項
21.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的
22.辦案機關已啟動委托司法鑒定程序的
23.申請事項屬于法醫(y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三)受理須知
申請人認為自己所申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事項范圍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但應簽寫《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不愿意簽寫承諾書的,應當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提供相關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七、承諾辦理時限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不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決定期限內。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并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lián)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有證據(jù)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更換的決定并將決定送達受援人。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并送達受援人。受援人對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參照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審查受理程序處理。
八、監(jiān)督投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后,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一)違反規(guī)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附件2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流程
附件3
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稱):
聯(lián) 系 方 式:
證 件 類 型:
證 件 編 號: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法律援助(通知辯護、通知代理)、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二)證明事項(證明材料)內容
經濟困難證明。
(三)證明事項設定依據(jù)
《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17條;《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云辦發(fā)〔2015〕25號)第4、5、6、7條的相關規(guī)定。
(四)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意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經濟困難證明)。
(五)承諾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六)承諾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具備與證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實承諾責任
依據(jù)《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故意隱瞞與案件相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jù)、證件、不真實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終止法律援助;
2.償付法律服務費用;
3.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jù)《云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申請人提供虛假承諾申請法律援助的,將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且可能成為政府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
三、申請人承諾內容
(一)具有經濟困難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1.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
□2.享受農村“五保”對象的證明
□3.政府供養(yǎng)或者慈善機構供養(yǎng)的證明
□4.無固定生活來源且傷殘等級為一到五級的證明
□5.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6.享受特困供養(yǎng)待遇的證明
□7.享受撫恤金生活的證明
□8.70歲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證明
□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證明
□10.軍隊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的證明
□11.執(zhí)行作戰(zhàn)、重大非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的證明
□12.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證明
□13.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xiàn)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的證明
□14.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的證明
□15.執(zhí)行過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病殘復原退伍軍人、榮立軍功者的證明
□16.見義勇為的證明
□17.本人為農民工,現(xiàn)請求辦理支付本人勞動報酬、工傷賠償?shù)陌讣?/p>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傷害案件、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婦女、老年人(70歲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需要獲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殘疾人(二級傷殘以上)或者家庭有殘疾人親屬(二級傷殘以上)且本人無固定生活來源
□22.本人因某種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
(二)案件受理范圍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條件
□1.已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屬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指定辯護或者屬于刑事辯護全覆蓋范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屬于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的法律幫助
□4.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p>
□5.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7.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8.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9.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的
□10.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shù)?/p>
□11.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12.因醫(y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財產損失請求賠償?shù)?/p>
□13.因食品藥品、就業(yè)、就學、就醫(yī)、土地承包、林權糾紛、社會保障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的
□14.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15.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shù)?/p>
□16.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損失或其他損失主張權利
□17.辦理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等公證事項
□18.辦理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協(xié)議公證事項
□19.辦理贈與、遺囑、繼承權公證事項(公證標的金額高于10萬的除外)
□20.辦理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委托公證事項
□21.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的
□22.辦案機關已啟動委托司法鑒定程序的
□23.申請事項屬于法醫(y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四、適用告知承諾制的還需填寫以下文書
《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適用于告知承諾制)》和《送達回執(zhí)》。
五、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一)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的申請人;
(二)已被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虛假承諾黑名單的;
(三)因申請其他事項被其他部門列入虛假承諾黑名單的;
(四)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諾制的。
本人已認真閱知并準確理解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并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以上所作承諾均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現(xiàn),申請人愿意承擔由于本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諾人(簽名/蓋公章): 行政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
(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個人情況 | ||||||||||||||||||||||||||||
姓名 | 居民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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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件 | 證件號 | |||||||||||||||||||||||||||
申請人家庭成員情況 | ||||||||||||||||||||||||||||
家庭成員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與申請人關系 | 所在單位 | 職業(yè) | |||||||||||||||||||||||
說明:1.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的配偶和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yǎng)關系 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養(yǎng)關系的兄、弟、姐、妹,具 有法定撫養(yǎng)關系的子女、養(yǎng)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2.家庭成員為未成年人的,“職業(yè)”一欄填寫“學生”,“所在單位”一欄填寫就 讀的學校;未讀書的,寫明具體情況。家庭成員為退休人員的,在“職業(yè)”一欄注明“已退休”。家庭成員為失業(yè)或其他無業(yè)人員的,在“職業(yè)”一欄注明“失業(yè)”或“無業(yè)在家”等情況。 | ||||||||||||||||||||||||||||
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 | ||||||||||||||||||||||||||||
申請人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狀況(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可支配收入) | 姓名 | 關 系 | 工資性收入 | 經營性 收入 | 財產性收入 | 轉移性收入 | 合計 | |||||||||||||||||||||
本人 | ||||||||||||||||||||||||||||
總計 | ||||||||||||||||||||||||||||
說明:1.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2.經營性收入包括種植、養(yǎng)殖、個體經營等扣除成本后獲得的收入。 3.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與紅利、租金、知識產權等。 4.轉移性收入包括養(yǎng)老金或者離退休金、辭退金、人身傷害以外的賠償 保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征地補償?shù)取?/p> | ||||||||||||||||||||||||||||
申請人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資產狀況 | 別墅、高檔住宅: 無□ 有□ | |||||||||||||||||||||||||||
城鎮(zhèn)房產及其面積: 無 □ 有□ 套 , 平方米 | ||||||||||||||||||||||||||||
汽車(經營性運輸工具除外):無□ 有□ | ||||||||||||||||||||||||||||
現(xiàn)金、儲蓄存款、有價證券、高檔消費品、收藏品等其他個人及家庭資產款: 元 | ||||||||||||||||||||||||||||
重大支出和其他狀況 | ||||||||||||||||||||||||||||
備注 | ||||||||||||||||||||||||||||
申請人個人承諾 | ||||||||||||||||||||||||||||
本人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規(guī)定; (二)本人能夠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法律援助機構告知的相關材料; (三)本人填寫的以上信息和內容真實、準確,提交的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如有不實,本人愿意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和后果: 1.被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2.償付法律服務費用; 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5
送 達 回 執(zhí)
送達文書名稱 | 1.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書(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2. | ||
送達單位名稱 | |||
案件受理編號 | |||
送達人 | 送達方式 | ||
送 達 地 址 | |||
被送達人簽名 | 送達日期 | 年 月 日 | |
代收人(簽字) 及代收理由 | |||
拒絕或無法送達原因 | |||
備 注 |
備注:1.送達回執(zhí)用于證明向受送達人送達了相關文書。
2.送達方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受送達人收到所送達文書后,須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并將本送達
執(zhí)交還或者寄回作出送達的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