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40806-00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24-08-06 09: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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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鄧某某,性別:男,民族:漢族,年齡:44歲,學歷:初中,住址:騰沖市固東鎮(zhèn)羅坪村普楚寨。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對鄧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調查。經查,鄧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固東鎮(zhèn)羅坪村非法占用土地1.6畝建設汽車修理廠(建筑面積680平方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違法用地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各1份,證明鄧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固東鎮(zhèn)羅坪村非法占用土地1.6畝建設汽車修理廠(建筑面積680平方米)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違法事實。
2.拍攝建設現場照片4張,證明鄧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固東鎮(zhèn)羅坪村非法占用土地1.6畝建設汽車修理廠(建筑面積680平方米)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現場的具體情況。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鄧某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對違法占用土地建設汽車修理廠進行現場勘測,2024年7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告字〔2024〕第45號)和《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聽告字〔2024〕第45號),鄧某某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我局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審理小組審理,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鄧某某在2024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簡易鋼架房1棟、空心磚房3棟)和其他設施(清除混凝土地坪),恢復土地原狀。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15日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