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40415-00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24-04-15 09:50:01 |
文號 | 瀏覽量 |
被處罰人:劉常所,性別:男,年齡:56歲,民族:漢族,住址:騰沖市蒲川鄉(xiāng)龍朝社區(qū)。
被處罰人劉常所非法采火山石(風化料)一案,我局已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完結。
經查實:被處罰人劉常所于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蒲川鄉(xiāng)龍朝社區(qū)戶蚌芭蕉溝開采火山石(風化料),開采方式為露天,采礦工具為挖機,采出火山石(風化料)214車,銷售所得34974元。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向劉常所送達了《責令停止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停字〔2024〕第7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劉常所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告字〔2024〕第10號)和《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聽告字〔2024〕第10號),告知了劉常所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劉常所未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劉常所于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蒲川鄉(xiāng)龍朝社區(qū)戶蚌芭蕉溝開采火山石(風化料)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是非法采礦行為。經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34974元;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正。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騰沖市自然資源局二樓財務室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本收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