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30530-00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23-05-30 17: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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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自然資監(jiān)字〔2023〕第26號
被處罰人:張立云,男,現(xiàn)年32歲,阿昌族,文化程度:小學。
經查實:張立云于2017年2月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續(xù),擅自在騰沖市新華鄉(xiāng)梅子坪村委會蒼蒲河一組陳家墳建設房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yè)建設必須節(jié)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是非法占地行為。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調查,對被處罰人張立云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行為進行了詢問和調查,被處罰人張立云對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供認不諱,我局于2023年5月21日向被處罰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告字〔2023〕第26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聽告字〔2023〕第26號),告知了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處罰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也不申請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立云處罰如下:
處以耕地開墾費4倍(9000÷666.7)×4即每平方米54元的罰款,違法占地170平方米,合計罰款9180元。
限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騰沖環(huán)東支行(賬號:135609478820)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