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103-5-/2020-0101002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稅務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01 14:54:05 |
文號 | 瀏覽量 |
一 行使主體(責任主體)
騰沖市稅務局
二 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二十八條:“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yè)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 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資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初審以及集體審議,對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作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規(guī)定,如有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依法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四 追責情形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五)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六)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 追責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