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識】婚姻存續(xù)期間房產被男方出售第三人系善意合法取得
案例簡介:
丈夫單方出售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妻子認為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遂一紙訴狀將丈夫和購房者告上法院,要求確認二人所實施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判定購房者屬于善意取得。
王甲與王乙系夫妻。2019年10月,王乙與騰沖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樓盤公寓房兩套,每套價款均為264285元,并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將兩套房屋備案登記在王乙個人名下,備案表中合同共有人登記表一欄對共有人情況均登記為“\”。2021年3月,王乙與閆某簽訂《商品房轉讓協(xié)議》,將該兩套房屋轉讓給閆某,因該兩套房屋尚未交付,二人約定接房費用及相關稅費由閆某代為繳納,總價預計440000元。之后,閆某陸續(xù)多次向王乙轉賬,王乙也出具了收條,表明已收到閆某購房款250000元。2021年10月,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為涉案兩套房屋分別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證書登記權力人為王乙,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王乙收到上述不動產權證書后將證書交給閆某保管。2023年10月,原告王甲認為,被告王乙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與王乙共同購買的前述房地產出售給被告閆某,王乙的私自處分行為直接損害了王甲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確認王乙與閆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無效。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的實質在于閆某購買房屋的行為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本案中,案涉房屋是王乙以個人名義購買,購買后僅備案登記在王乙個人名下,根據王乙購買并備案登記的情形,閆某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為王乙個人所有。同時,王乙與閆某約定案涉房屋預計總價款為440000元,該價款雖略低于王乙購買時的價格,但鑒于當時疫情對市場的影響及自身對今后房地產市場走向的判斷,該轉讓價格應視為雙方的合理對價。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閆某已按約定節(jié)點支付部分價款,未付的價款應按雙方約定另行處理。最終,法院認定閆某的受讓行為屬于應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判決駁回了王甲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王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保山市中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行為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認定善意取得需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即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力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閆某向王乙受讓案涉房屋時為善意,王甲主張的損害只能依據相關規(guī)定,另行向王乙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