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識法】轎車變“毒車”! 騰沖市一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眾所周知,毒品是社會公害,但只要不制毒,不販毒……就不會牽涉毒品犯罪嗎?當然不是!容留他人吸毒也可能構(gòu)成犯罪!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廖某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共計5次容留吸毒人員張某在其駕駛的轎車內(nèi)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廖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廖某5次容留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慮到其因涉嫌吸毒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最后,根據(jù)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院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動前來時的被動提供。對于容留場所的界定,不僅包括長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場所,也包括行為人臨時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飯店包廂等,甚至可以是汽車、船只等交通工具。這里的提供場所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不論自己是否參與吸毒,是否收取費用,都不影響犯罪構(gòu)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