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97-2-16_Z/2018-0725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清水鎮(zhèn) |
公開目錄 | 事前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5 19: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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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人民調解?
答: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1.1人民調解的工作方針?
答:調防結合,以防為主。一是要及時正確的解決糾紛;二是要著重防止糾紛的激化;三是要及時有效地預防糾紛的發(fā)生。
1.2調解工作的原則?
答:合理合法原則,所謂的合理合法原則,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以政策為依據,政策沒有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社會公序良俗來調解;自愿平等原則,不得強迫調解,更不能哄騙、恐嚇、欺詐;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不得因未調解或調解不成功而阻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1.3人民調解受理的范圍?
答:發(fā)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4人民調解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申請人應提交①申請書;②身份證明;③相關證據材料。
1.5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答:①受理糾紛后,如發(fā)現糾紛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采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后,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②調解前的準備工作。一是受理糾紛后,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二是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③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④做好回訪工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維護合法權益。⑤做好調解卷宗系統(tǒng)錄入及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1.6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1.7調解協議如何申請進行司法確認?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除了法院調解以外,無論是否具有調解職能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人民調解員、仲裁員,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經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都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后一定時間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也就是說,在發(fā)生糾紛后,除了選擇訴諸法院之外,還可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在調解協議生效后一定時間內申請向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該條所稱的調解協議中不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協議達成以后,不可以再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調解受理部門由申請人先提交申請到村、社區(qū),村、社區(qū)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調解員寫明調解意見并加蓋村社區(qū)公章由申請人再交到鄉(xiāng)調委會逐級進行調解,鄉(xiāng)調委會下設辦公室在司法所。